(一)统计立法与研究(10分)
1、配合上级统计局开展立法调研工作(3分),按时完成上级统计局立法工作意见征求任务(3分)。(6分)
2、各县区统计局,各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修改,执法模式,工作改革等方面提交新颖性、原创性论文。(4分)(县区本级完成一篇4分,每增加一篇加2分。增加分值计入加分项目中。)
(二)统计普法宣传(25分)
1、制定年度普法计划。(2分)
2、采取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路旗,统计法制进社区、进学校、进乡镇等形式,积极开展日常统计普法宣传活动。(15分)
3、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统计法宣传旬等重大宣传节点,认真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8分)
(三)统计执法检查(35分)
1、制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5分)
2、在全年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各县区统计局至少办结2件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其中经济处罚案件不少于1件。(20分)
3、按时报送本行政区划内各季度执法检查情况表及全年执法情况表(季报为每季度28日前,年报为12月20日前)。(10分)
(四)统计案件质量(25分)
1、每办1件错案扣5分,扣完为止。错案包括:经法院终审裁定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10分)
2、查处过程中不依照程序或规定,存在明显违法、不当或显失公正的,每发现1件扣5分,扣完为止。(15分)
3、执法空白县区不纳入案件质量评分对象,案件质量得分为0分。
(五)法制工作制度(5分)
1、建立统计违法案件评审制度,按要求及时报送县区开展统计违法案件卷宗并配合市局进行案卷评审活动。(2.5分)
2、建立统计执法“回头看”制度。(2.5分)
五、加分项目(不设上限)
1、查处违法案件加分。计分标准:在完成办案任务的基础上,警告、通报批评的每件3分;经济处罚每件10分;行政处分、公开曝光的每件15分。(案件认定:已结案并报送完整卷宗的。卷宗内容包括《立案审批表》、《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案卷证据材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相关材料、公开曝光相关材料、通报批评文件、结案报告表等,案卷要求独立装订成册。不按要求报送卷宗材料的案件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