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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改建原有村庄道路为可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应尽量利用原有路面结构:
  1、拓宽原有村庄道路时,其拓宽部分的路面材料宜与原有路面材料一致,路面结构不宜低于表3的组合要求;
  2、在原有土路上改建可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时,原有土路应整平,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路面结构不宜低于表3的组合要求;
  3、在原有砂石路面上改建可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时,路面结构不宜低于表 4 的组合要求。
  表4 改建原有砂石路面典型结构组合

路面类型

水泥混凝土路面典型结构

沥青路面典型结构

主要道路

1、18cm水泥混凝土(fr = 4.0 MPa)

2、18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

3、原砂石路面整平

1、3.5 cm沥青混凝土(AC-13 F)

2、5.0 cm沥青混凝土(AC-20C)

3、20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

4、原砂石路面整平

次要道路

1、15cm水泥混凝土(fr = 4.0 MPa)

2、15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

3、原砂石路面整平

1、5.0 cm沥青混凝土(AC-13 F)

2、18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

3、原砂石路面整平


  第二十三条 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设置纵向、横向与交叉口接缝,并采用相适应的接缝填封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新、改建桥涵设计应参照《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GTJ D60)和《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DG/TJ08-2067-2009)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
  第二十五条 可通行机动车桥涵设计汽车荷载应不小于下列标准:公路-II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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