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村庄道路的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可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DG/TJ08-2067 -2009)。建设不通行机动车的宅间道路时,路线设计可因地制宜地参照适合的技术标准,保证非机动车与行人安全需要。
第九条 新、改建村庄道路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可通过聘请专业监理或发挥群众监督等方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条 主要道路设计车速为20 km/h;次要道路设计车速为15km/h;宅间道路如通行小型车辆,设计速度应不高于15km/h。当路况、地形发生变化或出现路线交叉地点,设计车速可以变化,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净空高度应不低于3.5m(可通行中型货运车辆);次要道路净空高度应不低于2.5m(可通行轻型货运车辆)。
第十二条 村庄道路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和村庄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协调、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三条 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采用双车道布置时,路基宽度应不低于6.5m;采用单车道布置时应因地制宜设置错车道,错车道有效长度应不小于10m,错车道处路基宽度应不小于6.5m。
第十四条 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应设计路肩,路肩宽度不宜小于0.25m。
第十五条 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路基应根据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及自然环境等条件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宜采用浅挖、低填的断面形式,重视填挖均衡。
第十六条 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路基横断面应不低于表1规定。
表1 路基横断面(略)
第十七条 村庄道路路基的边缘设计标高一般应高于两侧原地面30cm左右;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设计标高,应考虑潮水位的影响,增加安全高度。
第十八条 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时,填方路基应选用级配较好的砾类土、砂类土等粗粒土作为填料,填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150mm;应分层铺筑,均匀压实,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