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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2012]4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农村地区交通基础条件,加强对村庄道路建设的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我委结合本市村庄道路建设实际,制订了《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地区村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村庄道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除公路和城镇道路以外的所有行政村内村庄道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 村庄道路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
  第四条 主要道路是指将村内各条道路与村口连接起来的道路。新、改建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道路长度应不小于30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面层。主要道路建设标准一般应满足6t及以下中、轻型车辆通行要求。
  第五条 次要道路是指村内各区域与主要道路的连接道路。新、改建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道路长度应不小于20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面层。次要道路建设标准一般应满足3t及以下轻型车辆通行要求。
  第六条 宅间道路是指村民宅前屋后与次要道路的连接道路。新、改建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大于2.5m。路面铺装材料应因地制宜,可采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石、块石、青砖、预制混凝土方砖及其他适合的地方材料。宅间道路一般不通机动车,仅满足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需要。
  第七条 村庄道路建设应以村庄总体发展规划作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尽量利用老路,逐步改善通行条件,方便群众出行,服务于行政村经济、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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