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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2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中心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围绕监督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指导各旗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下企业节能目标考核体系。重点开展重点用能企业产品能耗限额核查工作,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规定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企业仍达不到国家限额标准的将实行差别电价等惩罚措施。开展企业高耗能用能设备核查工作,严格淘汰列入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

  (五)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20项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为导向,积极推广自治区经信委推荐的100项节能应用技术和工艺,特别是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围绕工业锅(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等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推进包头二电厂、东华热电余热回收利用、德顺特钢BPRT和转炉煤气回收等重大节能项目,积极组织申报一批重大节能技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政府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支持。

  (六)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把项目入口关,杜绝新上高耗能低效益工业项目。市经信委要进一步规范节能评估机构,不断提高节能评估质量,当年两次节能评估报告不能通过审核的机构将停止其在我市范围内的相关服务。建立节能评估验收机制和督查机制,对项目建成并稳定运行三个月的企业开展节能评估验收,重点验收生产工艺、重点用能设备和节能措施,未能通过验收的企业将实施停产整顿。同时督查各旗县区审批的工业项目是否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机构,加大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力度。按照自治区要求,进一步加快旗县区节能监察机构的组建步伐,并在工业企业相对集中、能源消费量相对集中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开,逐步形成政府节能管理、执法监察和节能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市及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按分工强化对工业重点用能企业的日常节能监察;加强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开展能源计量和能源统计等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节能法规的案件。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我市节能管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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