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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2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合理确定工业节能目标,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行政问责制。根据各重点用能企业经济发展和年度节能改造安排以及目前在本行业中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现状,科学合理分解节能工作目标, 市经信委继续对全市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企业下达年度节能目标,对能够计算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的一律按照单位产品能耗确定节能目标,避免因价格因素带来的误差。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下的企业制定节能考核目标。同时,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和督查力度,并按照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耗限额核查工作,严格实行节能行政问责制。对耗能量大、目标落实不到位以及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限额指标的企业,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实施重点挂牌督办直至给予经济处罚。

  (二)强化工业节能基础。对全市范围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各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国家节约能源法要求,建立起公司-车间-班组(个人)的企业三级能源管理网络,成立能源管理部门,设置节能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完善Ⅱ、Ⅲ级能源计量器具、实施节能和节水技术改造、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实行企业内部节能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等内容。市经信委要制定推进全市工业节能基础管理的工作实施方案,加大节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各地区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监测和考核体系。在对我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建立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至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夯实我市工业节能基础,从根本上不断提升我市工业节能管理层次,推动我市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将其作为各地区和相关部门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严把项目入口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能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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