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人才的薪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业绩贡献,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由事业单位聘用的,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由国内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对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二条 税收
外籍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职称评聘
(一)引进人才参加职称评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引进人才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己满,可向各级政府人社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应岗位职务待遇。
(二)引进人才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在国(境)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含执业资格),经省级人社部门验证后,用人单位予以优先聘任。聘期内,享受本省同类人员相同岗位职务待遇。
第十四条 配偶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本省并愿意在本省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二)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确有困难的,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可根据本人意愿,协调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委托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第十五条 子女入学
(一)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无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均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海外引进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属归侨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的,给予增加分数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