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规范劳动关系。认真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家政服务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应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十七)维护合法权益。合理引导确定家政服务员薪酬水平,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参照周边省市家政服务员薪酬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工资水平逐步提高。严格执行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保障员工休息休假,具体休息、休假和补偿办法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十八)发展品牌战略。家庭服务企业要本着“注重信誉、打造品牌”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诚信度;各级、各有关部门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促进品牌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
(十九)组建行业协会。由商贸、民政部门牵头,筹建“家庭服务业协会”,吸纳家庭服务机构参加。并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二十)强化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组织,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家庭服务业协会作用,在建立行业管理、服务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职业培训、进行相关统计、交流工作信息等方面,做出更加积极的努力。鼓励家庭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及时预防和化解行业纠纷。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需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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