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需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十三)积极推进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在全市设立“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社区居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逐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十四)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家政服务、社会保障、信息中介、民事调解、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维修、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合理布局,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家庭,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活动,为城乡家庭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保健、康复、家庭护理、临终关怀等特色服务。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广泛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开展家庭服务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积极探索社区服务市场化运作、实体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
(十五)加强就业服务。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平台调查统计、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功能,实现一站式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在全市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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