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完善职业分类,加快制(修)订职业标准。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初次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人员,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不少于人均2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政策。一是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验;二是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三是落实促进残疾人等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四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五是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家庭服务业用地,充分考虑其发展实际,确保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三、工作措施
(十)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根据全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要求,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估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十一)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病患陪护和早餐工程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和残疾人居家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