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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社会保险及社保补贴。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城镇户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户籍的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01]11号)文件规定,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缴费标准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负担6%,个人负担2%;大病救助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每人每年缴纳96元。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02]36号)和《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洪劳社医字[2003]12号)文件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求助保险,缴费标准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缴纳,大病救助保险由个人负担,每人每年缴纳96元;对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字[2010]182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逐步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双困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一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实现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职业技能培训。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及时制定家庭服务业实用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力争到2015年实现免费培训5千名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从事家庭服务业。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业培训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认定培训机构资质、统一规范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同时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在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纳入省、市“青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经鉴定合格,按规定享受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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