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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财税减免优惠。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将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及省、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对在省、市级小企业基地内创业的家庭服务企业,按《关于支持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10]60号)规定享受各类税收、融资、房屋租凭等优惠政策及政务代理、信息及管理咨询和政策、法律、财务、人才培训等各类服务。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系逐级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因由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五)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均可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和获得家庭服务业技术等级的进城农民工从事家庭服务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予以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初次扶持,对已实现成功创业并按时归还全部贷款的个人(或合伙组织),在初次创业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可向项目所在地担保中心申请第二次扶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人保部门认定后,可享受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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