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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8月27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1]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立足市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从现在开始,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扶持政策

  (三)就业创业扶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及就业困难人员等,按有关规定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新创办家庭服务业的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及就业困难人员等人员达5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认定为再就业基地。对在创业孵化基地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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