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凡是2012年底前,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将予以暂停,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不予立项。
三、工作内容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土地权属来源等基本情况。
2.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划分,依照土地权属调查的有关规定,开展界址点、界址线的确认工作,组织本宗地与相邻土地权利人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同一宗地中,国有公路面积单独统计标注)。
3.经核查并公示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分别确认登记发证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确权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对过去已经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要采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
(二)村庄地籍调查。
1.采用数字化测量、航空摄影测量等技术,聘请专业调查队伍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具体内容包括:以国家高等级控制点为基础,采用GPS测量技术,布设首级控制网和加密控制网,开展地籍控制测量。
2.按照国家和省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开展村庄内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在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四部委《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要求进行,做到土地权利人主体正确、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权属界线准确、四邻无争议。
3.根据地籍控制测量和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开展地籍细部测量,测定宗地界址及地物要素,并制定标准宗地图。
4.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标准,绘制村庄地籍标准分幅地籍图和地籍总图,并建立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