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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步伐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第二次土地调查要求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得遗漏。到2012年9月底,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使用国有土地的农村,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阶段性任务是:市属乡镇农村在已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在2012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50%。萝北、绥滨两县2012年3月底前,开展1-2乡的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力争2012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30%。到2014年底,要完成全市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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