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金统一财务核算。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编制统筹地区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严格按照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规定的内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要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失业保险上线运行,确保经办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预警报告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本地具有一定规模及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动态,定期对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落实工作,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设备,积极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统一的失业保险服务体系和工作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市级统筹工作。要充分认识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要从稳定就业大局和全面推进失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高度,把加快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市、县两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实施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上给予支持。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市级统筹工作。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工作环节的时间结点,完成各职责范围的基金管理工作,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正常有序运转。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统筹办法,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