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本级和县级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统筹基金。县级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要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统一支付。
1.基金支出程序。市、县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及相关材料,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市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各县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县财政部门划入到各县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2.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市、县两个层次分别确定或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及程序按照《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资金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各县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进度情况,将资金据实拨付至各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以上两项补贴,需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省厅批准使用的额度和实际工作进度,将资金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过渡户。
4.调剂金的上解和使用。2012年起,要严格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提取并上解调剂金。市级统筹后,根据省有关要求,按照失业保险费实际征收总额的7%提取并上解省级调剂金。当地基金入不敷出时,可按《办法》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产生缺口的市、县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省级调剂金的申请条件、使用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