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鹤岗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增强失业保险调剂互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市、县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统一缴拨、统一支付、统一财务核算、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形成市主管、县分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和服务,提高业务经办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分级征收,市和县地方税务部门按照《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分级征收失业保险费。
2.基金征缴任务一年一定,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扩面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征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如县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并出现基金发放缺口,其差额部分由县政府负责落实。对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后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使用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予以弥补,结余资金不足时由市级统筹基金适当给予调剂,再有不足时由县级政府落实资金解决。
(二)基金统一缴拨。
1.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有市、县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仍保留。各县地税部门分别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用于归集管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27日前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部上缴到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部门在每月30日前将当月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记录市本级和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