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抚人社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0〕90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 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 抚顺县由510元调整为660元。
3. 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 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3元调整为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