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的指示,成立由法制、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调查组,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部门和行政领导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与拟被问责的行政领导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被警示约谈的行政领导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拟被警示约谈的行政领导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拟被警示约谈的行政领导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警示约谈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警示约谈的具体建议。
第十三条 属了解工作情况性质的约谈,不安排调查组调查。
第五章 警示约谈
第十四条 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作出警示约谈或不予警示约谈的决定。对行政领导作出的警示约谈或不予警示约谈的决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书面告知提出警示约谈建议的有关机关或个人。
第十五条 市长确定警示约谈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领导指示,下发《警示约谈通知书》,告知警示约谈对象,确定警示约谈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行政领导被警示约谈的,根据情节和表现,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