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行政领导警示约谈,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不正确、不及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
(四)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务公开的;
(六)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七)对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或发现隐患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九)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十)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十一)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二)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和改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五)决策失误造成行政诉讼败诉或在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改变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十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十七)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发布不准确信息,造谣生事,以讹传讹,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十八)对重点督办事项推诿塞责、态度消极、拒不执行的;
(十九)上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解释不清,影响工作推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