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建字〔2011〕3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
建筑领域的节能和绿色发展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深圳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圳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低碳生态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合作框架协议》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至2015年。
本规划是“十二五”期间深圳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
(一)建筑和能耗状况。
“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0年底,全市民用建筑面积达5.6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约4.4亿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全市建成节能建筑面积共约5315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量的9.5%。2010年全市民用建筑用电量已达250亿kWh,占全社会总用电量的37%左右,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十二五”期间,预计我市累计新建民用建筑约5823万平方米,年均增长1165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3676万平方米,公共建筑2147万平方米。随着建筑规模扩大,经济服务要求提高,生活水平提升,用能强度增大,我市建筑能耗仍将持续增长,据测算,2015年全市建筑用电量将达330亿度,折合约1300万吨标准煤,建筑用电量将占全社会总用电量的40%左右。降低建筑能耗将是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战略的核心内容。
(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成就。
“十一五”期间,深圳市坚定不移地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全市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建筑节能总量累计达203.7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534.8万吨注1,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系统性工作,为“十二五”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1.以组织机构建设为根本,成立了深圳市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
“十一五”期间,我市成立了“深圳市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委等十多个部门组成,吕锐锋副市长为第一召集人。负责协调处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等建筑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和建设局增设了专门的节能科技与建材处;为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力量,相应成立了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2.以“一法四条例”为基础,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法规政策体系。
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立法工作,以“一法四条例”为基础,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法规体系。即在国家层面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在此基础上加强配套政策、规范文件建设,探索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
3.以本地适宜为原则,逐步建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标准规范体系。
陆续发布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规范和实施细则、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及评价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与评价、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与验收等提供重要技术支持。
4.以落实节能设计标准为核心,建立建筑节能“一票否决”的过程关键节点监管机制。
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新建建筑实施建筑节能方案审查、施工图抽查、施工检查及节能专项验收等,建立了一套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闭合机制,凡是节能标准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予投入使用。以此为基础,制定了有效推进绿色建筑建设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