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
2.建立健全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机制。
3.妇女普法教育不断加强。
--到2015年,妇女法律普及率达到90%,到2020年,达到98%以上。
4.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5.维护农村出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6.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率。
--为妇女提供法律保护和社会救助。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8.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行为。
--逐步构建挽救帮助失足妇女的社会机制。
9.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降低侵害妇女的刑事案件发案率,提高破案率。
10.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维权服务网络。
--初步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
--到2015年,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妇女维权工作服务网络。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家庭暴力、职工生育保险等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权利。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2.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大力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组织面向城乡妇女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妇女法律素质。从2012年开始,定期发布分地区、分领域的妇女权益状况报告。
4.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结合实际开展有关妇女发展规划、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5.加大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出嫁女权益诉求问题,优先审理涉及妇女的矛盾易激化和严重影响妇女生活的诉讼案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切实保护妇女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6.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权益。在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审理中,切实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子女抚养权和继承权。打击重婚、包养婚外情人行为,依法惩处危害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7.维护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等有效方式,帮助认定出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导农村建立健全体现男女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及时处理、纠正侵害出嫁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出嫁女依法平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股份分红和其他经济补偿,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各项土地权益。
8.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明确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性骚扰的潜在受害人群,加强防范性骚扰宣传教育。
9.坚决打击一切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奸淫幼女、强奸妇女、猥亵侮辱妇女、卖淫嫖娼、强迫妇女卖淫陪侍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妇女防范拐卖的意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10.综合治理和有效防范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积极调处涉及家庭暴力矛盾纠纷,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心理辅导和社会救助。
11.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建设,支持妇联、工会、共青团和残联建立法律援助分支机构,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高等学校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2.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其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3.鼓励社会参与妇女维权工作。整合社会资源,扶持妇女维权和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义工和志愿者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妇女维权工作站和妇女庇护所,完善12338妇女热线,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法律、生活、心理帮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依据国家纲要和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根据规划要求,承担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三)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妇女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加强省妇女工作机构建设。各级政府相应配备监测统计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培育和发展妇女工作组织,鼓励其积极参与妇女培训、妇女维权、妇女就业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五)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创新立项攻坚、项目实施、实事化运作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具有实效和创新的经验,促进规划的全面实施。省妇儿工委每五年召开一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规划实施经验。
(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纲要和规划,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关内容和妇女保护法规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工作者的培训。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与研讨,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八)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五、监测评估
(一)工作内容。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中期监测评估和终期监测评估。科学设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指标和评估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建立重点监测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和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