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重点建设生态廊道。围绕河流、湖库划定连片保护区域,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开展退耕还湿、草原保护、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扩大造林绿化面积。严禁坝内开荒,坝内现有耕地要有计划退出耕种。
(八)做好“十二五”期间农村重点污染源减排工作。在做好农村乡(镇)生活污染和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将农村乡(镇)生活污水和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的COD(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纳入“十二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科学核算减排基数,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方案。建立、完善和严格实施农村乡镇生活污水和规模化禽畜养殖场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的监测、统计和考核体系。开展农村重点污染源减排试点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部门责任分工。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编制并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农村环境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环境政治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农村工业、规模化禽畜养殖污染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组织展开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预算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立项与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组织拟定农村科技奖励政策和成果推广。
市农委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推广种植养殖业废弃物沼气发酵利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