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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行动目标、范围和完成时限

  (一)目标及指标。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农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环境意识显著提高,严重影响农村和农业生产的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格局初步形成,浓醇环境保护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到2015年,全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60%;具备条件的乡镇完成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清洁能源使用率有较大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30%;农药施用强度控制在每公顷3公斤以下;化肥利用率提高5%以上;生态乡镇达到30%;生态村达到30%。

  (二)整治范围。鹤岗市所辖乡(镇)、村、屯。

  (三)完成时限。联合行动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结束。2011年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协调和工作部署,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启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12年至2015年为全面推进阶段,纳入联合行动范围内的单位要将综合整治工作全面铺开,完成综合整治的基本工作任务。2015年年末进行总结验收,对未达到《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的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组织开展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严重、对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农村地区,提出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并发布水质监测信息。

  (二)逐步解决生活污染,改善村屯环境质量。制定生活环境保护制度,在农村人口聚居生活区域,做到柴草出村或合理有序堆放,沿街植树绿化,边沟清洁整齐。建制镇要按国家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居住分散、经济落后的村庄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处理生活污水。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县域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在人口集中、垃圾产生量大的村庄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置设施。生活垃圾实现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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