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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收费年度审验和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此次收费审验和换证从4月1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和换证工作与财政局共同进行。审验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4月1日至15日,各收费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对本单位上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需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并于4月15日前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办证的,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其它收费单位报办证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
  (二)审验阶段。4月16日至5月15日。审验以书面审验为主,对重点收费单位可采用上门审验的方法进行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率要达100%,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整改阶段。对审验中发现的各种违规收费问题,应督促收费单位认真整改,属于价格违法问题的应转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收费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违法问题未处理或未处理结束的,禁止办理审验合格手续。与此同时,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制,提高收费透明度。
  五、审验分工
  收费审验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区域和隶属关系,本着谁发证、谁审验、谁换证的原则进行。
  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
  本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与收费审验工作同时进行,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及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系统注册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转发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10]189号)规定,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于5月15日前上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七、审验换证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收费审验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严格按照“两个目录”和“现行合法收费文件名单”办理《收费许可证》。目录外的收费项目禁止上证,把握不准的收费项目和文件依据,应将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审验和换证结束之日起,未按规定参加收费审验或未换发新证的,原《收费许可证》自行废止。

  联系人:刘学仪
  联系电话:83630154(传真)
  附:收费情况统计表(文件、表格可从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wjj.dl.gov.cn)(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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