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实施阶段(6月至9月)。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各项目标和任务。
(三)总结检查阶段(10至11月)。各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上报活动总结。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结合每年一度的工资集体协商大检查活动,对本次集中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优秀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评选表彰。
三、实施范围
本次集中行动实施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员单位、具备建制条件的企业、区域和行业。重点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世界500强在连经营性企业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中建制。
四、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市、区市县(产业)、街道乡镇三级工资集体协商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做好每季度的工资集体协商实名制普查数据更新工作,坚持实行季度通报和特别通知书“双通”制度。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单位,严格执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等约束机制。
(二)突出抓好世界500强在连经营性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世界500强在连投资企业建制工作。各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实名制普查工作,尽快摸清情况,掌握世界500强在连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状况。同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主动与企业沟通联系,强化指导和服务,推动其尽快建制,并以此为契机,带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建制。
(三)大力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按照《关于大力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大工发〔2011〕72号)要求,大力推进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组织的建设,完善职工方主体;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建立行业雇主组织,完善用人单位方主体,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遇到的主体缺失问题。行业工会组织不完善的,上一级工会可以代表行业职工方提出协商要约。上半年,各地区应力争完成2个以上重点或特色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示范点建设工作。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点经验,以此带动全市各行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四)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建设。将2012年确定为“工资集体协商质量规范年”,在进一步提高建制率的同时,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性。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57号),严格协商代表产生、协商会议、职代会审议、人社部门审查、上级工会备案和公示等程序。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标准化评价体系,指导区域、行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开展,抓好30个工资集体协商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整改一批形式化的集体合同,确保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