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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造四大千亿产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三、支持四大产业项目建设

  7.对四大产业企业上年度新建成投产的扩能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本年度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同级财政分享部分的30%返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年限为1年。

  8.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等,优先支持四大产业项目。

  9.四大产业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的,市级有关部门优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

  四、鼓励县(市、区)大力发展四大产业

  10.对四大产业中任一产业年度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增幅在30%、50%以上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政策,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四大产业可累计计算奖励。

  11.对四大产业招商引资新建企业或项目,按产业归属跨县(市、区)入驻园区(开发区、聚集区)的,可由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和入驻地政府协商分享税种、分成比例和期限,灵活采取收入分配方式进行结算划转。

  五、支持四大产业融通资金

  12.建立银企对接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每年组织1-2次银企对接会,畅通银企对接渠道,帮助四大产业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贷款。

  13.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担保贷款向四大产业企业倾斜,对四大产业企业贷款予以优先担保。

  14.鼓励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尝试为四大产业企业用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抵押贷款。

  15.对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上市)、通过重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企业(包括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企业),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六、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

  16.对符合条件的四大产业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

  17.对符合条件的四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年度列入市重点的四大产业项目总投资、年计划投资要占到全部的50%以上。

  七、支持品牌建设

  18.对四大产业企业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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