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造四大千亿产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邢政〔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打造四大千亿产业支持政策》已经2012年5月15日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打造四大千亿产业支持政策
为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关于“到2015年,装备制造、新能源、煤盐化工、新型建材等四大产业(以下简称四大产业)要成为销售收入千亿元级产业”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整合资源、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对四大产业支持力度,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速扩张
1.四大产业现有小企业或新办企业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且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由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3万元,分三年到位。企业一年后退出的终止奖励,退出后再次进入的不重复奖励。
2.对四大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致力打造百亿企业的若干政策〉和〈全力培育千亿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邢政〔2010〕14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四大产业中,企业总部从邢台市外新迁入我市内,或在邢台市建立分支机构(子公司),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入库税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自达到年度起五年内,每年入库税金,按构成市、县级收入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4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二、优先优惠供应土地
4.对四大产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含200万元)的新建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5.四大产业企业退市进园、退乡进园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按产业归属选择相应园区(开发区、聚集区)落户,并符合园区(开发区、聚集区)产业定位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6.对四大产业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含300万元)的单体项目,供地按“一事一议”原则商定,实施特别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