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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临时性来煤加工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临时性来煤加工政策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2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压力,鼓励企业多渠道、多方式购进电煤,提高机组出力,增加电力供应,保障全省电力平稳有序供应,确保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临时性来煤加工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煤加工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范围
  镇雄电厂、滇东电厂、雨旺电厂、宣威电厂、曲靖电厂、昆明电厂、阳宗海电厂、小龙潭电厂、大唐红河电厂、巡检司电厂等10个火力发电企业的上网供电量。
  (二)补助标准
  按照各火力发电企业所供上网电量补贴,无烟煤、烟煤发电机组供电补贴0.025元/千瓦时,褐煤发电机组供电补贴0.005元/千瓦时。
  二、来煤加工资金收取范围及标准
  (一)收取范围
  1.云南省所有工业企业下网电量(包括趸购转供的工业企业)。
  2.云南电网西电东送送广东电量。
  (二)收取标准
  来煤加工资金收取标准为0.03元/千瓦时,即在工业用户生产用电现行目录用电价格和现行西电东送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收取0.03元来煤加工电费。
  三、来煤加工资金收取及补助时间
  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对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收取来煤加工电费;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对各燃煤火电厂进煤给予补助。
  若国家出台煤电联动或其他疏导煤电价格矛盾的政策,以及电力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时,可适时调整来煤加工政策。
  四、来煤加工电费的管理
  省内工业企业的来煤加工电费由各供电单位征收,逐级上交云南电网公司,西电东送送广东的来煤加工电费由云南电网公司征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来煤加工资金的税收问题
  来煤加工电费的税收相关问题参照2007年至2008年我省来煤加工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即云南电网公司所收取的来煤加工资金在供电环节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17%全额征税,各供电局对收取的来煤加工资金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云南电网公司按照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后,将税后的来煤加工资金返还给各火力发电企业。 火力发电企业收到来煤加工资金后开具普通发票给云南电网公司(品名:来煤加工补贴费),火力发电企业环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也不视为“平销返利”冲减当期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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