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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大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项目验收考评后,项目单位要完善工程建后使用和管护制度,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大型农开项目中凡涉及整合国土部门的项目和农业、水利、农业开发等部门的国家项目,资金渠道、投资标准、报账和拨付方式等均按相关部门项目规定执行。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大型农开示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同时,整合相关部门的市本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提高建设标准的示范项目补助。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用于大型农开示范项目提高建设标准的补助范围:在国土等项目工程以外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部分,主要是农田道路工程、排灌渠系工程、水库修建工程、桥涵枧闸工程、排灌站工程、为农业项目服务的输电线路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农防林工程、喷滴灌工程、农业生产大棚工程等。
  补助标准:属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建筑成本价的60%补助;属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建筑成本价的30%补助;属于政府鼓励,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生产性设施建设的工程,按建筑成本价的15%补助。具体工程性质分类见附件。若在实施中出现有其他确应给予补助的工程项目,由市大型农开项目推进办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市大型农开项目管理费,根据项目性质参照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分别计提或列支,并按相关部门规定分别管理使用。市、县(区)大型农开项目办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切实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大型农开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均必须实行专户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农开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材料,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工程决算进行评审,审定各类部门项目投资额度,核定在剔除政府各类部门项目投资额度的基础上项目单位提高标准建设部分的财政补助资金,杜绝政府重复投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和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大型农业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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