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要按正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抓好前期准备工作。重点依照市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要求,抓好市县两级大型农开项目规划的制定,在此基础上抓好大型农开项目库建设,为规范管理我市大型农开项目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认真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每年3月份和8月份进行两次逐级申报并进入市、县(区、场)两级大型农开项目库。
第十二条 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形式、择优选项,经市大型农开项目推进办审定后,由市大型农开项目推进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市大型农开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市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负责提出项目工程设计,报市大型农开项目推进办审定后,按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须逐级上报市大型农开项目推进办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依托项目招商引资,鼓励“三资”企业加大投入、提升标准,建设高标准现代农业生产示范基地,惠及当地,带动农民增收,提高我市农业和农村发展水平。
项目单位申请大型农开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逐级报市大型农开项目推进办审定,由市大型农开项目推进办、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
项目工程招投标参照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省财政厅颁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管理细则》(赣农综开办字[2009]8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市大型农开项目,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统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做好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区、场)大型农开项目推进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促,调度工程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在各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所属项目工程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基础上,市大型农开项目推进办组织项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相关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和产能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资料管理情况等,并形成项目考评报告;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连续扶持,或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甚至取消该项目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