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泾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
(宁政函〔2012〕101号)
泾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批准泾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请示》(泾政发〔2012〕2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泾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以下简称《项目区规划》),并下达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25.54公顷,于2014年年底前全部予以归还。项目拆旧区位于泾源县泾河源镇、新民乡,建设用地面积32.25公顷(图斑面积),可复垦耕地面积25.54公顷。项目建新区分为建新安置和建新留用两部分,规划用地面积25.54公顷。其中安置区用地6.71公顷,位于泾河源镇和新民乡;留用区用地18.83公顷,用于泾源县城镇建设。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精心组织实施《项目区规划》,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民的权益,并按期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三、你县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规定,依法供应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