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展理财范围,把抓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作为加强财源建设的重要任务,建立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机制。

  (一)对各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分类管理、成熟一个、规范一个”的要求,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类、分项制定有关征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属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国有资源相关执收部门制定的规定;属于市本级和区县(市)范围内实施的,分别由市本级财政部门和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执收部门制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从国有资源的不同特点出发,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执收单位的积极性。同时,按照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和核定执收成本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经费。

  (三)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应积极创造条件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暂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执收。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会同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的部门,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执收单位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票据,其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专户,及时划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统筹安排。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积极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与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理顺征管职责,明确征管程序,形成征管合力。要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稽查和专项检查,切实规范征收管理行为。对违反《办法》等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lar_613306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