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公园、广场、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经营权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凡利用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等以及建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城市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通过招标、拍卖设置位置使用权等公开竞争方式,将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对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严格按照《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对取得的停车泊位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对招标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对客运出租汽车出让经营权的管理,公共客运管理等部门应严格按照《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7〕30号)要求,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市场的管理。要对原已取得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进行定期清理,严格实行先缴费后办手续的制度;对经政府批准新增加的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先缴费后办车辆牌照和经营资格证件,对经营权到期的必须停止营运。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合理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六)对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借助行政管理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服务性收费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论是否缴纳税款都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相关国有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国有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形式,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七)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应遵循有偿使用原则,具体实施办法待省单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执行。
三、明确财政职责,切实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