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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及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对国有土地资源,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施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行为,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大力推进网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立规范的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公平竞争,主动接受监督。规范出让收入征管,明确征管主体,改进征收方式,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工作。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及价款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对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进一步规范出让行为,实行市场化配置。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征收、管理、稽查运行机制,构建以财政部门为主,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行之有效的征管体系,推进矿产资源收益征收精细化管理。要对过去矿业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情况、应缴价款和实缴价款情况进行清理,督促矿业权人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款。

  (三)江河湖泊、地热、排污权有偿使用以及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开发利用江河湖泊资源、地热资源使用费、环境资源以及水资源费等收入。水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加强对我市江河流域河道采砂以及水资源、地热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使用管理,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及时足额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四)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门票收入及出租、承包游乐设施项目和其他经营性项目取得的收入。对利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取的各类门票收入,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对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收取的门票收入及其他有偿使用收入,园林部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加强对其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充分利用财政政策杠杆作用,引入市场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规范吸引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推进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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