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少作业采区。尽快妥善处理已批准的涉湖工程结合经营性采砂遗留问题,枯水作业期可采区控制在1个以内,丰水作业期可采区控制在3个以内,严格按现行规划年度开采总量的50%控制区域年度采砂总量(含工程性采砂)。
2、减少作业时间。禁采期和禁渔期内,除个别因航道疏浚等工程施工需要可实施采砂作业外,其他规划可采区一律不允许开采,严格执行昼采夜停制度。
3、减少作业船舶数量。丰水期同时作业的采砂船舶控制在15艘以内,枯水期同时作业的采砂船舶控制在3艘以内,凡采砂设备功率超过750kw的采砂船一律不准入湖区采砂作业,从2012年起鄱阳湖水域采砂船舶数量只减不增。
4、严格现场监管。加快实施采砂船舶电子监控系统建设,严厉打击非法偷采行为,在赣江南昌段及沿湖地区水域加大运砂流动检查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偷采行为。
(四)整治违法违规填湖
1、清理任务
(1)依法清理鄱阳湖水域内违反“两区一带”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2)依法清理鄱阳湖水域内已立项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擅自围湖造田、填湖造地行为;
(3)依法清理鄱阳湖水域内农民建房项目;
(4)依法清理鄱阳湖水域内影响湖泊生态、景观和行洪安全的或质量无保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2、整改任务
(1)对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已立项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积极整改并恢复原状;
(2)对不符合规划的农民建房必须立即拆除,并恢复原状;
(3)有效清理废弃桥梁围堰、松木桩及湖床内的沉船、弃土弃渣等;
(4)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逐一对照文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及时做好修改调整。
(5)严厉查处擅自填湖、围湖以及影响湖泊生态、景观和行洪安全的开发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填埋的湖泊能恢复的要恢复原状。
(五)整治非法排污
1、控制新污染。结合当地生态环境容量,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鄱阳湖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上大压小或等量替代”项目置换容量;同时,禁止在鄱阳湖滨湖保护区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减轻对鄱阳湖区域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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