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南昌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4月2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根据文件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南昌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设区市统一组织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493号)和《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洪府厅发〔2006〕10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人员外,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于本实施意见。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全市各级公务员法实施机关(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二、招聘依据和原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人保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方可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岗位需求择优聘用。
三、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人保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保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四、招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