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其他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5、烟花爆竹(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负责督导)
(1)“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3)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或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5)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6、民用爆炸物品(由市公安局负责督导)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2)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建设(建筑)施工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
(3)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消防(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督导)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8、燃气(由市城管委、市发改委负责督导)
(1)违规建设燃气设施和燃气设施手续不全擅自投入使用的;
(2)经营企业和自供单位为未办理液化石油气经营手续的企业和个人代储、代灌液化石油气的;
(3)为未办理液化石油气经营或者自供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运输液化石油气的;
(4)送气员未取得上岗证,从事液化石油气接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出租、挂靠、不定点充装的;
(5)经营企业在城区擅自设立“黑点”的。
9、冶金、有色(由市工信委、市安监局负责督导)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4)冶金有色等行业建设项目未按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5)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10、特种设备(由市质监局负责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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