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导)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4)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2、道路和水上交通(由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负责督导)
(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4)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6)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7)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3、建筑施工(由市建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导)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手续而擅自开工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4、危险化学品(由市安监局负责督导)
(1)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关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企业;
(2)未在规定时限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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