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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因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藏匿、伪造、毁灭应当接受检查的相关资料。税务师事务所不配合各级价格、税务主管部门依法检查的,价格、税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查处情况应及时互相通报,以便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省物价局会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5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1999〕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基准费率备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按年收入总额计算100万元(含)以下:0.3%计费低于3000元的收3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含):0.2%
500万元---1000万元(含):0.1%
1000万元---5000万元(含):0.06%
5000万元----1亿元(含):0.03%
1亿元以上:双方协商确定
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按损失金额总额计算100万元(含)以下:2%
100万元---500万元(含):1%
500万元---1000万元(含):0.5%
1000万元以上: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按年收入总额计算100万元(含)以下:0.3%
100万元---500万元(含):0.2%
500万元---1000万元(含):0.1%
1000万元---5000万元(含):0.06%
5000万元----1亿元:0.03%
1亿元以上:双方协商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按项目收入总额计算2000万元(含)以下:0.2%计费低于20000元的收20000元
2000万元---5000万元(含):0.15%
5000万元---2亿元(含):0.1%
2亿元以上: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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