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工程。
四、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必须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
五、依据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批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