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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州电网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州电网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
(黔价格〔2011〕217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贵州电网公司,各供电局,各发电公司:
  为缓解发电企业成本增加导致的经营困难,保障正常稳定的电力供应,促进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我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我省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调整后我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三、提高我省销售电价提高贵州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各类别销售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四、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自2011年12月1日起贵州送广东西电东送价格由每千瓦时0.363元提高到0.39元。
  五、执行时间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抄表周期跨月的电力用户12月1日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有关要求
  (一)贵州电网公司和各级供电局要严格按照本文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各发电公司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加大存煤量,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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