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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积极服务“五大战役”六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积极服务“五大战役”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2〕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积极服务“五大战役”,省国土资源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积极服务“五大战役”的六条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积极服务“五大战役”的六条措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一、保障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合理需求。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用地指标由省里统筹安排,一般项目的用地计入年初下达给地方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适时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梳理和综合分析,合理预留项目建设发展空间,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逐步实施建设的实际进度,掌握项目用地的时序和节奏,科学安排使用下达给地方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期分批报批用地。用地指标用完的市、县,确有重大项目急需用地的,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前提下,可由省里分期统筹安排,确保年内先行动工建设的合理用地指标。

  二、简化有条件建设区的土地使用审批。建设项目要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在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内建设。对确需在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选址建设的,在不增加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的前提下,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审批用地。

  三、简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报省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材料简化为6类(详见附件1),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6类材料进行审查,其他按规定需要的材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归档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于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的材料减为8件(详见附件2)。凡需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授权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

  四、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对省域内跨市(县)的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一次性报批用地有困难的,可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分期报批。依法须由国务院审批的,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属省政府审批的,可以县为单位报省政府审批。对于已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按程序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报批材料附后(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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