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2线寿宁城关至南溪公路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191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省道202线寿宁城关至南溪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273号),寿宁县人民政府上报的省道202线寿宁城关至南溪公路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寿宁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20.155公顷(其中耕地33.77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3494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5.8538公顷、未利用地1.876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40.234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202线寿宁城关至南溪公路建设用地。
二、寿宁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