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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6.2装备物资保障
  区、县(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配强市级、配齐区、县(市)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各区、县(市)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3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县(市)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和组织管理。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4技术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省级、市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等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区、县(市)政府、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企业事业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
  6.6经费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建设等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区、县(市)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能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时,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有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区、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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