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当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城市间应将应急处置信息相互通报后,上报省环保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涉及军队的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结束
4.6.1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监测数值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较低水平。
4.6.2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省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处置
5.1事件评估
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事件评估工作。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等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和公众信息是否真实,发布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调查处理
对重大以上或其他认为需要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配合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或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事发企业事业单位、应急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责成事发地市政府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4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件的危险源单位应当强制保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