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3信息通报
发生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在上报省环保厅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由市政府及时通报毗邻和可能受影响的城市市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4.3应急处置
4.3.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3.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所属区、县(市)级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3应急行动准备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参与单位主要领导及事发地区、县(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作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3.4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社会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3.5应急监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时或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将污染物样品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信息发布
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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