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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重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1)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2)重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响应:
  ①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区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③按规定向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或事发地周边城市的应急救援。
  ④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3)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应急响应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比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较大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处置工作,一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工作。
  (5)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信息报告
  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认定。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环保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及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紧急、情况严重的,或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和省环保厅,同时上报国家环保部:
  (1)因环境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的;
  (2)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3)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4)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5)可能产生跨市界影响的;
  (6)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7)核与辐射突发事件;
  (8)各区、县(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
  4.2.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原因、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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