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组织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理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项目,未通过环境风险评价审查的,限期补做。
(6)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经委等部门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互相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建立市际应急联动机制,与我市周边的抚顺、铁岭、本溪、辽阳、鞍山、阜新、锦州等城市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跨界污染事件。
(7)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8)市政府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物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9)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4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区、县(市)政府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发布颜色警报。
3.3.2预警状态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区、县(市)级以上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时,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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